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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能補給專欄》綠能假新聞第五話:離岸風電兩階段階梯費率讓業者賺飽就跑?

圖片來源:中央社

離岸風電在歐洲已經是成熟且重要的綠能,近年美國和越來越多的亞洲國家也紛紛希望發展離岸風電,台灣作為亞洲地區的起跑者,費率制度自然被國人用放大鏡檢視。有傳聞表示,如果採取「前高後低」的費率模式,恐怕會讓開發商在前十年賺飽就跑,不利於離岸風電穩健經營,甚至留下爛帳無人收拾,是真的嗎?

不管階梯還是固定式,政府20年支出的現值相同

台灣的階梯費率是以前 10 年高、後 10 年低的模式,以 2018 年的費率來說,前 10 年是 7.1 元,乍看之下感覺比固定式的 5.8 元貴好多,但事實上不管是階梯還是固定式費率,其實政府 20 年的購電支出經折現後的現值都是相同的,所以對於政府來說,並沒有前高後低就多付錢的情形。那麼,對於開發商或是銀行業者來說,是否有什麼不同呢?

前高後低費率,給予開發商鼓勵

差別在於階梯費率給予開發商鼓勵,開發商可享有時間價值的權利。舉例來說,像是我們一般預期未來有升息的空間,開發商在風場開發的前 10 年獲得比較高的費率收入,開發商將有望受惠於升息的利益,也可以比較早還銀行錢,減少利息的支出。另一方面,前高後低的費率,讓開發商在前 10 年擁有較高現金流量,也能提高企業再投資能力。

前高後低費率,對銀行更有誘因

而對銀行業者來說,離岸風電融資金額高,如果採前高後低的費率機制,銀行可以依照該機制來設定開發商的還款條件,讓開發商在前期還比較多、後面要還的金額比較少,銀行提早拿到錢,風險會比較小。而且銀行也可以保有更多的現金流,所以前高後低的費率對於銀行更有誘因,會讓銀行業者比較願意借款給開發商。因此,即使政府 20 年下來的支出是一樣的,對於開發商或是銀行業者的意義卻不相同。

德國已採用階梯費率制度十多年

德國自 2004 年修訂再生能源法,規範了陸域及離岸風電適用階梯費率的制度。離岸風電在營運前 12 年適用高費率,營運後 8 年則適用低費率,以鼓勵風能的發展。

2009 年開始,為了改善誘因不足、推動緩慢的情況,更將原先第一階段約 3.2 元/度調高至 5.25 元/度,約為第二階段價格的 4.4 倍,才吸引大量投資。也提供加速模式的階梯費率,第一階段價格高達 6.97 元/度,是第二階段價格 5.5 倍。

圖片來源:中央社

所以德國已經採用前高後低的階梯費率制度十多年,並不是台灣獨創的,再者,台灣是在 2015 年馬政府時期開始導入階梯費率的制度,也不是這一兩年才施行的。

德國離岸風電價格趨勢。
圖片來源:Erneuerbare-Energien-Gesetz–EEG ,作者自繪。

只要有錢賺,開發商何需放棄風場?

至於外界有傳言若採用前高後低的階梯費率,會增加開發商提早出售風場,或是倒閉、放棄風場的風險,會讓開發商在前 10 年賺飽口袋就落跑。但其實這樣的說法只要反過來問:如果後 10 年還有錢賺,為什麼要放棄風場走人呢?業者在可獲利的情形下,其實並沒有刻意去惡意倒閉理由。

風場要賣也要有買家,發起人也無法卸責

再說,外界擔心的,如果風場進行交易,開發商落跑,會留下爛攤子。首先,風場要賣也要先找到買家,賠錢的生意沒人做,買家也不會是省油的燈,一定會精打細算確定風場有價值,才會願意接手。

其次,風場交易官方也會把關。依照目前行政契約的規定,風場發起人拿到電業執照後,需經由主管機關核准後,才可以移轉讓與。

風場即使在轉讓後,由於契約上規定發起人是不可以變更,只能增加的,所以發起人仍須負擔一定的義務,並不是外界說的可以輕鬆拍拍屁股就走人。

就算遇到一些特殊的情況,必須中止風場營運,開發商在營業前也都需繳納一筆除役保證金,政府可以運用開發商繳納的保證金,來進行風場除役。

前高後低費率,業者銀行雙贏選擇

總而言之,對於政府來說,前高後低或是固定式,整體 20 年購電支出現值相同,並不會因為採用前高後低費率就吃虧。

但前高後低費率可以給予開發商鼓勵,有機會享有時間價值而減少利息的支出,並能在前 10 年擁有較高現金流量,提高企業再投資能力。開發商可以比較早還銀行錢,對銀行業者來說,風險比較小,銀行也可以保有更多的現金流,更願意借款給開發商。

因此,前高後低的費率對於開發商及銀行業者,是一種雙贏的費率選擇。

不過須注意,如果擔心道德風險,要避免後期的費率訂的過低,低於風場營運維護成本及資金成本,才不會讓開發商認為放棄後期營運比較划算的局面。

圖片來源:作者自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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