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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專欄》法院角度的「誰摔死了李新」

圖片來源:截自誰摔死了李新臉書專頁

原文出自林智群律師(klaw) 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晚上小孩睡覺後看了朋友分享的最近很夯的「誰摔死了李新」,想法:

  1. 拍攝手法很棒:不管是盛竹如的旁白或玫瑰瞳鈴眼的氣氛,確實容易引起觀眾共鳴,會紅不是沒有道理。
  2. 故事說兩個立委跟一個助理很壞(還有其他配角也很壞),李新死亡有問題:嗯這個我持保留態度!
  3. 律師的職業病就是「不」喜歡只聽片面之詞:這個世界其實是灰色的,好人可能幹壞事,壞人也可能幹好事,影片越是一面倒說誰很壞,我越是想往另一個角度想這個事情~然後我就去找判決,處理過這個案子的法官講的話,比哪一方給的資訊,都來得客觀。

根據 2018 年 5 月 1 日出來的高等法院 105 年度上易字 1263 號判決,法官確認了兩個事實:

  1. 被告郭新政代沈家民向典精品當舖回贖系爭鑽石珠寶,並非收受贓物
  2. 被告郭新政、潘仲達供述系爭鑽石珠寶典當及收當過程,與當舖業法規定及常規不符,並與事實不符,被告郭新政並無在 2014 年 3 月 25 日將系爭鑽石珠寶批持至大展當舖質當之事實。

另外 2018 年 4 月 13 日宣判的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027 號判決,呈現的則是另一個角度的事實:

  1. 原告於 2014 年 5 月 23 日確實因被告潘仲達、郭新政出示不實登載之當票而交付面額共 71,470,000 元之系爭臺支支票,以取回附表一編號 7、8、10 至 13、21 至 23 所示鑽石珠寶及訴外人洪淑玲所有之 6.29 克拉鑽石,被告郭新政、潘仲達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與原告前開損失間自有相當因果關係。故原告以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後段、第 2 項及第 185 條等規定,主張被告潘仲達、郭新政共同行使不實登載內容之當票,致原告受有 64,970,000 元之損害,請求被告潘仲達、郭新政連帶賠償,為有理由。
    講白話文就是蕓賞珠寶有限公司確實支付郭新政 71,470,000 元,(影片說台支本票蓋章有問題,但最後銀行有補章,錢有被拿走)扣除珠寶公司跟沈家民已經和解的 650 萬,珠寶公司的損失是 64,970,000 元。
  2. 被告沈昊諺(即沈家民)自始布下騙局,尚難認其有付款購得鑽石珠寶之意思,故被告沈昊諺上開所辯,不足採信,本院 104 年度金重易字第 1 號刑事判決亦認被告沈昊諺以一接續施用詐術之行為,詐欺嚴嘉慧、馬聖齋而取得如附表一所示鑽石、珠寶。
    沈家民確實用騙術騙走一堆珠寶,害蕓賞珠寶有限公司損失慘重,光是賠上游廠商就賠了一屁股,損失金額為 72,293,994 元,這還不包括上面支付給郭新政的錢。

上面是法院判決內容摘要,我只相信這個部分,其他「影片裡說的」但「法院判決沒說的」,我是持保留態度,特別是看完兩個判決後。

我認為真正的被害人是蕓賞珠寶公司!就是那個影片裡面極力攻擊的馬聖齋、嚴嘉慧夫妻開的珠寶公司,他們損失了上億元!

這一切就說得通了,一個被騙兩次損失上億元的珠寶公司,怎麼可能放過沈家民跟郭新政呢?也難怪珠寶公司後面告了一堆甚至是洗錢官司了(他們怕珠寶被洗出去)

經常參與法庭活動的經驗告訴我,客觀事實只有一個,但在法庭上呈現的,往往是雙方各自剪輯出來對自己有利的說法,也因此,對於某一方片面的說法,我從來都抱持保留的態度。

我不認識雙方,也對羅淑蕾毫無好感,但我認為這個影片已經成功營造了一個羅淑蕾是壞人的印象,成功到我幾乎要開始懷疑,是不是有另外一個角度的影片可以給大家一個不同角度說法,羅淑蕾你趕快找人拍吧!否則只看一方說詞就下定論,我認為太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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