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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同公投案過關 司法院:不能牴觸748號解釋

圖片來源:中央社

針對民間團體所提的第 10、12 公投案通過門檻,司法院今天晚間發布新聞稿指出,這 2 案創制的立法原則,不能牴觸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解釋。

司法院表示,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故大法官就憲法所為的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的效力。立法院基於民主正當性的立法責任,為符合變遷中社會實際需求,得制定或修正法律,這是立法形成的範圍及其固有權限。

不過基於權力分立與立法權受憲法拘束的原理,自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所做的憲法解釋。

司法院指出,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所通過創制的立法原則,依公民投票法的規定,行政院固應速予提法律案並送立法院審議,惟據此程序審議完成的法律,仍屬法律位階,不得牴觸憲法,也不得牴觸具有相當於憲法位階效力的司法院解釋。

司法院表示,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解釋為憲法解釋,具有相當於憲法位階的效力,對於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 10案及第 12 案所創制的立法原則,相關機關於研擬及審議相關法律時,也應注意不能牴觸解釋意旨。

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解釋闡明,「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係憲法所保護之婚姻自由及平等權;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民法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則屬立法形成之範圍」的意旨。

本次公投第 10 案為「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第 12 案則是「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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