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訟多年的前台鹼安順廠戴奧辛汙染國賠案,最高法院今天宣判由中石化獨自負擔賠償金額約新台幣 1.8 億餘元。中石化表示遺憾並抨擊經濟部,並考慮聲請大法官釋憲。
最高法院今天判決結果與二審結果幾乎相同,中石化公司表示,尊重判決,但對此結果深感痛心。
中石化表示,最高法院在此訴訟案中墨守國家賠償法的法條文義,未能順應先進國家司法實務所引領的世界潮流,盡可能放寬國家賠償責任要件,以致於經濟部及所屬中油公司明明已在訴訟外願意付出 28.8 億元填補居民損害,反而在訴訟上竟不需負起金額相對較低的 1 億多元損害賠償責任。
中石化指出,非常不滿此判決結果違背公平正義,在收到判決後,中石化將研究判決所適用的法律有無牴觸憲法的疑義,探尋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的可能性,以維護股東權益。
中石化痛陳,政府高呼轉型正義,歷史真相卻官官相護、避而不談。前台鹼公司安順廠於 1982 年關廠前,經濟部已相當程度知悉土地受到汙染,卻火速關閉該廠、無任何整治作為,更將台鹼併入當時的國營事業中石化公司作為解決手段。
中石化認為,經濟部當時以各種方式掩飾、隱瞞土地已受汙染事實,使得戴奧辛毒害持續進入當地居民身體,長期累積並侵蝕居民健康,進而超過人體可負荷上限。縱使戴奧辛數值與致病成因有待科學驗證勾稽,但主因是經濟部前後長達近 25 年的欺瞞推諉,才造成居民血液內戴奧辛數值長年累積、超標。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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