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案以租稅特赦方式鼓勵海外資金回流,財政部表示已有腹案,但不打算另立專法。央行日前發布報告更提出 5 大理由,強調台灣不缺資金,租稅特赦恐無助提振投資。
民主進步黨立委余宛如與劉世芳日前提議,訂定「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為期兩年,海外匯回資金免舉證,可視匯回時間點,直接乘以固定稅率課徵;匯回資金若投入特定產業、計畫,可再享稅率減半優惠,將匯回資金稅率固定在 2% 至 12%,但有匯回 3 年內不可投資不動產的限制。
對此,財政部長蘇建榮表示,立委提出的專法草案,涉及很多管制措施,管制成本非常高;對台商而言,也難舉證匯回資金是本金還是所得,因此賦稅署已初步規劃,將朝訂定同業利潤率標準、簡化所得認定的方式研議。一方面可減少稽徵成本,且相較於專法僅 2、3 年就失效,直接修法納入現行稅制體制運作,可持續有效,「不見得比立專法不好」。
央行日前也公布一份「國人海外資金匯回與實施租稅特赦之問題」報告,強調台灣資金很多,並非沒錢投資,並提出 5 大理由,強調實施租稅特赦應謹慎。
首先,租稅特赦必須審慎採行,以避免對經濟發展帶來不良影響;其次,台灣公司的海外分公司盈餘、子公司獲配股利所得,已按稅法規定,合併申報當年度營所稅,海外所得匯回,應該沒有課稅問題。
第三,海外資金匯回,國人若能舉證為原本匯出的本金,2009 年以前的所得,或是 2010 年後誠實申報的所得,也不會有課稅問題。若國人無法舉證,財政部同意主動匯回補申報不用處罰,但仍必須要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來課稅。
第四,台灣海外資金可以放在國銀的金融業務分行(OBU),從事財富管理;最後,若租稅特赦對象為相對富有的人,也可能引發「富人減稅」爭議。
央行並舉例,過去美國、印尼實施租稅特赦,鼓勵企業匯回投資的經驗,成效均不如預期。而台灣 2009 年也曾調降遺贈稅,但實際上海外資金回流,卻帶動房價上漲,進一步擴大貧富差距。
央行認為,國內其實不缺資金,民間投資不振的因素並非稅制造成,原因千絲萬縷。而民眾把錢放在 OBU,雖有助銀行財富管理業務表現,但對國內實質經濟的投資需求也無幫助。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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